回到首页 | 基本概貌 | 组织机构 | 管理职能 | 政策法规 | 办事指南 | 公路企业 | 便民服务 | 动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定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治超政策问答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准
广东省公路条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广东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执行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重新制定的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市公路局、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广东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要求从1998年5月1日起按重新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下简称《标准》)执行。为此,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处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中应严格贯彻执行粤交路[1998]38号。《标准》规定的赔偿标准为我市最高限额,各单位不得超出。
  二、根据《公路法》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七条规定、《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粤交路[1998]38号文第四条规定,对《标准》的缺项部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制订了《增补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偿(补偿)标准》(以下简称《增补标准》),随文印发给各单位,从2000年5月1日起试行一年。《增补标准》是我市的最高限额,各单位不得超过。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三、各市(县)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增补标准》规定标准的限额内制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标准。
  四、各执行单位应向当地物价局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修复,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

  附件一粤交路[1998]38号《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
  附件二《增补损坏(占用)公路路产赔偿(补偿)标准》

主办单位:汕头市公路局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砂路48号
联系电话:0754-8258997 传  真:0754-8258979
本 网 访 问 人 数
现在的访问量是:287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