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超政策问答
(一)这次全国如何统一治超?
答:从2004年6月20日起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6月20日9时起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二)治超的目标是什么?
答: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三)治理工作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四)在全国统一集中治超期间,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上标准有哪些?
答: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⑥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五)什么是“大吨小标”车辆?治理的主要要求是什么?
答:“大吨小标”车辆,是指汽车在出厂时,部分生产厂家受利益驱动,将原来设计制造的汽车载质量故意从大吨位改标为小吨位,并出售给车主使用。
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各级发展改革、交通、公安部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主要要求进行:
一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
二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
三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
四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六)这次治超在路面检查主要采取什么方式?
答: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七)对超限超载车辆主要有那些行政处罚?
答:1、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3、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4、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5、队超载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同时,对其中超载30%以内的,给予200元处罚,并记2分;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100%以内的,给予1000元处罚并记6分;队超载100%以上的,给予1500元处罚,并记6分。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企业等情况抄报当地交通部门。
(八)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何处理?
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当事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逾期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处罚决定的,将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2)、逾期3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记2分;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队驾驶人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积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直至当事人经驾驶证核发地或违法行为地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发还;
(5)、队当事人需接受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6)、队当事人被扣留机动车,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队扣留的车辆依法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九)超限超载货物由谁来卸载?
答:主要由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
(十)货物卸载费和保管费的标准由谁核定?
答: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十一)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的怎么样处理?
答:各级交通部门还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