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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已于一九九0年九月十九日经第九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四日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主办单位:汕头市公路局 办公地址:汕头市金砂路48号
联系电话:0754-8258997 传  真:0754-8258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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