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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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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12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八日

广东省公路收费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站的管理,确保“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设置的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下简称收费站)。
  第三条 设置收费站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站(卡)。
  第四条 收费站按收费项目、经营期限和偿还投资者利益分为经营性项目收费站和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
  经营性项目是指有经营期限,以偿还投资者利益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经营期限,以还清贷款(含有偿集资)本息为目的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项目。
  第五条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收费站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费站的布局、定点、撤并、迁移;
  (二)收费票据的管理;
  (三)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收费站站牌、标牌、指挥信号的制发;
  (五)收费站人员的培训及服装的制发;
  (六)与收费站行业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发收费站的《收费许可证》。
  省财政部门负责非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和所有收费站罚款票据的监制。
  省地税部门负责经营性项目收费站的收费票据的监制。
  省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收费站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六条 凡按基建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利用贷款(包括需偿还集资和实行股份制经营)建成的公路、桥梁、隧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设置收费站:
  (一)高速公路;
  (二)连续里程,平原微丘区超过40公里和山岭重丘区超过20公里的一、二级公路;
  (三)长度超过300米的公路桥梁(改渡为桥的桥长超过200米);
  (四)长度超过500米的公路隧道。
   第七条 收费站的设置应统一布局、合理定点,为车辆创造良好的运行条件。
  (一)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和匝道外,禁止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
  (二)实行收费的公路,在同一条公路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已设收费站的同一条公路上延伸改(扩)建,而距离又不符合设站要求的项目,按基建程序上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纳入已设的收费站收费。不得将辖区内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无关联的其他公路纳入收益好的收费站进行“综合收费”、“统筹还贷”。
  (四)禁止设立旨在内部票据监督的停车验票站及在路面设置强制性减速障碍。
  第八条 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站,其站址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前3个月内向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收费站站址的变更应由县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收费站单向收费改为双向收费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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